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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资罚字〔2016〕19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2-26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国土资罚字〔201619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伟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伟志。

     :非法占地建厂房

     址:新化县金凤乡岩山湾村

我局于2016 1月28新化县伟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戴伟志,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现场勘测,现已查明:

新化县伟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伟志;金凤乡第一居会第一居民小组105号居民,公司地点:新化县金凤乡岩山湾村。

新化县伟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伟志2015年1月,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凤乡岩山湾村占用空坪地1777平方米建厂房。该单位所占用土地原来是修新溆高速公路搅拌站的临时用地,于2009年12月新溆高速公路指挥部已将该宗土地征收当时是按60%的征用土地款支付给村民的,新溆高速公路搅拌站把该宗土地硬化成40公分厚的水泥坪,新溆高速公路搅拌站撤走后,承包方没有将该地复垦成耕地,留下一个大水泥空坪地,村民不能耕种又没有用处,村民有很大的意见,多次上访,所以金凤乡人民政府做为招商引资项目,要求把该厂改迁至此地;这样可将该地出租转化为一些效益,这样村民也不去上访了,这也是帮政府解决一些麻烦事,并正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之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戴伟志的询问笔录;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图;3、局服务中心勘测图纸;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处罚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7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7800.00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新化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913010429024918326,收款人名称:新化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或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62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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